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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4-11-07  浏览: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4年11月7日

 

江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项目来源,鼓励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产学研合作与技术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作为《江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江大校〔2009〕262号)的补充。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级别
  第二条 对于省部级自然类科研项目,江苏大学作为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部分的科研项目立项经费为300万元及以上的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目;200万元(含)-300万元的认定为省部级重点项目。对于市厅级自然类科研项目,江苏大学作为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部分的科研项目立项经费为200万元及以上的认定为省部级一般项目。
  第三条 对于国际合作、交流类科研项目,江苏大学作为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部分的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在原有级别上上调一级。会议类项目除外。
  第四条 来自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横向合作项目(不含与企业联合申报政府类项目而转变的横向合作项目),在职称评审、岗位评聘及硕博导遴选中可给予项目级别的认定;到账软件费100万元及以上可认定为国家级项目,到账软件费50万元及以上可认定为省部级项目。
  第五条 军工项目类别与级别
  1.由国防科研主管单位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经文件或合同形式正式下达学校,将列为军工纵向项目管理范畴: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总参谋部及海军、空军、二炮等各军兵种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2)国防科工委及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核工业等军工行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3)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及其它部委军工司(局、办)下达的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
  (4)国防重点实验室下达的国防重点实验室基金计划项目;
  (5)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研究院(所)、基地、军工院校、部队、企业等单位委托学校承担的国防科研子计划项目及根据国防科研需要设立的项目。
  2.由军工企事业单位(包括研究院、所、基地、军工院校、部队、企业等单位)下达学校的科研项目,列为军工横向项目管理的范畴:
  (1)企事业单位为提高部队武器装备水平自立项目;
  (2)有关企事业单位承接国家各类国防科研项目因技术原因而将相关的技术委托我校开发的项目;
  (3)军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攻关项目;
  (4)军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军转民项目。
  3. 军工纵向项目除立项奖励外,结题后学校返还课题组到账软件经费的5%作为绩效奖励,并在职称晋升、岗位评聘、硕博导遴选及资格认定时,经上级军工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国防科技报告,可等同于SCI/EI期刊论文1篇(仅限1篇)。
  4. 技术开发类的军工横向项目到账软件费达到一定数额时,可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认定为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且年终予以立项奖励。
  5.所有军工项目都须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涉密项目的保密管理工作严格参照《江苏大学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重新认定的项目,课题性质不变,管理方式不变,仅用于校内职称评定、硕博导遴选及专业技术职务定级。
  第七条 对于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江苏大学作为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部分的科研项目立项经费数额按照自然类科研项目的30%计算。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江大校〔2009〕262号文件同时使用;江大校〔2009〕262号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大学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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