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大校[2009]214号)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中心)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科技部统管的23种大型仪器设备(见附件一),符合条件的均须加入开放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以下、共享性强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是组织实施资源共享的责任单位,实验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校内、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第五条 凡利用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校内科研和对校外服务的,须填写
《江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见附件二),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财务处审批后,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
(一)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
(二)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
(三)为用户进行实验或科研;
(四)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转化、复制加工;
(五)其它服务。
第七条 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凡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实验室(中心)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由责任单位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制定收费标准时参照以下要素:
(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耗材费;
(四)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
(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六)微额利润。
原则上校内技术服务的收费应低于校外服务的收费。
第八条 凡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均应缴纳有关费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验(不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收任何费用。
第九条 财务处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账户,负责收费管理,校内项目收费由用户到财务处办理现金或转账,对外服务收费由财务处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程序:
(一)使用人与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进行预约,确定技术服务的内容;
(二)实验室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缴费通知单》(一式三联);
(三)用户凭缴费通知单(两联:一联财务留存,一联为缴费回执)到财务处交费,实验人员在确认交费后(缴费回执由财务处盖章后交实验室留存)进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核算共享收益。共享运行收入的20%归学校,其中5%为学校收取的管理费,15%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设备的日常管理,对外的业务推广、交流、开发、培训,对实验室技术服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20%归设备所在学院,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无科研经费的青年教师;60%归设备所在实验室(中心)管理使用,作为运行成本、低值易耗、设备维护等费用,加班补贴费原则上不超过全年总收入的15%。
第十二条 所有技术服务均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服务;不得私自收取现金,一经发现,对违者按收费标准的3~5倍罚款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否则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实验室对校内、外服务,必须履行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评,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管理使用状况、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开放共享的有效机时、使用效益及收入进行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教学和科研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